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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年11月20日,《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》正式出台,明确规定9种情形的领导干部要引咎辞职,从组织程序上对那些不称职、不合格、有重大过错的官员说不,要求他们有“自知之明”,及早让贤给胜任者。不过,笔者并不对这种机制抱乐观态度。
引咎是指把过失归在自己身上。主动引咎辞职考验的是官员是否具有敢于自觉、主动承担责任的勇气。只可惜,这样的“勇气”在我们目前的用官机制中还缺乏相应的土壤。掐指算算,举国上下能够如此高风亮节肯于主动引咎辞职的官员有几个?引咎意味着把所有的错误都自己担,可能还要受到法律惩罚,这在许多人看来是只有“傻官”才会做出的行为。
希冀于官员用大无畏的勇气认错辞职显然是行不通的,那么,又该靠什么呢?笔者认为主动引咎辞职需要切实可行的“逼辞制度”作保障。应当承认,四川出台的这项规定正朝着这个方向努力。为配合该规定的实施,四川省委组织部成立了举报中心,以便于专门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。困难之处在于,单靠坐等举报来查处,毕竟容易挂一漏万。再者说,像《规定》中所说的第一条“在年度考核、干部考察或其他民主测评结果不称职票比例超过三分之一,并经认定确属不称职的”,第七条“弄虚作假、骗取荣誉,群众反映强烈,经组织查实认定不宜再担任领导职务的”,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容易把握。真正的“逼辞制度”,不能仅仅限于这样的泛泛而谈。
主动引咎辞职还需要强有力的舆论监督、社会监督。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,单靠一纸规定,便想让那些该辞职而不愿辞职的官员乖乖走人,实在是很困难的。我们可以从新闻报道中,不时看到韩国、日本等国家的高官因为一件丑闻而迅速引咎辞职。为什么?因为公众在盯着,媒体在盯着,自己如芒刺背,不作出一个引咎辞职的“高姿态”不行。
对存在严重过失的领导干部,要求“为政平庸者下,决策失误者下,影响恶劣者下,群众不满意者下”的出发点自然很好,但这需要完善的辞退机制作保证。譬如,对主动引咎辞职可以从轻发落,对免职则加重处分等等,只有这样,那些“问题官员”权衡利弊之后觉得还是主动引咎辞职更“划算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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